明年元旦起,淮安施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2017-12-19 2024来源:淮安新闻网

淮安新闻网讯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这是从日前淮安市印发的《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上摘录的内容,这简单的一句话意味着:

曾经的居民医保“双轨制度”将在十几天后在淮安市正式落幕,一个更统一、更公平、更惠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正挥着手向淮安人迎面走来。

制度:城乡医保“一碗水端平”

长期以来,医保制度让更多人看得起病,愿意看病,深受群众好评。但持“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两种不同保险的人,所用的药品、做的检查、花费以及报销水平等差距不小,“同病不同命”的尴尬境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效果甚至社会公平。

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处长耿志翔介绍,“从明年开始,只要你持有社会保障卡,就可以享受同等医保待遇了。”

普惠:对参保者降低户籍要求

以前在淮安市参加医保需具有本市户籍,外地人转不了户口就无法享受淮安的医保。

新政策中的一句话解决了这个问题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或是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参保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或长驻异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后可在选定的当地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方向 :突出基层首诊制度

在这一次的调整中,老百姓的关注点也放在了报销比例上。

根据暂行办法,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

这意味着,同样的治疗,在一级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能够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患者可以直接在医疗费用上得到实惠。

倾斜:对特殊情况予以政策照顾

考虑到一些群体的实际需求和重大疾病的特殊情况,政策对许多群体都留有额外说明:

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同时对这类人群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提高5个百分点;

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对地方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确定居民医保儿童白血病、乳腺癌、I型糖尿病等22类重大疾病患者补偿比例达70%

参加居民医保的女性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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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原则上9月至12月集中登记

居民医保施行年度缴费,集中登记。目前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为210元,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可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现金或网上缴费。

淮安市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均应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医保,其他居民以社区、所在乡镇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

就医:小病不出社区,大病及时转诊

在淮安市,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转诊审批、双向转诊的制度。

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保卡就医,原则上选择县区内乡镇卫生院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相同服务职能的其他医疗机构(含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

按规定程序转诊,到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五个百分点;

未按规定转诊直接在本市市直及市内其他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十五个百分点;

未按规定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二十五个百分点。

温馨提醒:5种情形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境外就医的;

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记者:周涔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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