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下午,盱眙法院两名执行法官,将刚刚执结到位的73万元赔偿款,送到了位于该县黄花塘镇新街村的胡某某家。2013年1月,当时刚满17岁的胡某某是盱眙县某中学学生,在校内被开车的老师撞上造成了伤害。双方产生纠纷后起诉到法院,2016年6月,法院判决盱眙某中学赔偿胡某某70万元赔偿款。但由于判决生效后,学校一直没有执行到位,最终盱眙法院连本带息,执结了73万元赔偿款。
老师校园内开车撞伤学生
2013年1月8日14时40分许,胡某某刚刚上完体育课,准备从操场回到教室里。一路上,胡某某和其他同学追逐玩耍着。然而就当胡某某跑到篮球场和教学楼中间的路段时,学校的朱老师开着一辆轿车也行驶了过来。车、人相撞,胡某某当场就倒在地上,被送到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胡某某的伤情为意外致颈骨髓损伤遗留四肢瘫,构成四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开车的朱老师,是这所中学的一名班主任。事后,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中,朱老师陈述,当天他的班级正在制作黑板报,需要几张照片。得知这一情况后,他开着车,急着从校外将照片送到班上。在经过学校篮球场的时候,突然有个学生从车的左边向右侧冲过来,他来不及采取措施,车辆的左前部撞到学生的右侧,学生摔到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上,然后摔在地上。
在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后续赔偿中,胡某某与朱老师以及学校之间,产生了纠纷。2015年,胡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事故系混合过错所致,三方都负有责任
这起纠纷案件,先后经过盱眙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胡某某事发时,已满17岁,虽然属于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经过多年的学习教育,对于人身安全注意义务已有明确的认知,在体育课间回教室途经校园机动车道过程中与同学追逐打闹时,未注意观察校园内过往车辆情况,与朱老师驾驶的车辆相撞,其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学校作为校园安全的义务管理人,能够预见机动车在校园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可是从事发地点的现场具体环境来看,学校运动操场与教室之间的机动车道路两侧存在较高绿化带,阻挡或影响路过此段的车辆或行人安全,学校亦未在道路上安装限速措施,存在管理过错。
据此,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系朱老师、胡某某、学校三方的混合过错所致。结合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小及过错程度,法院最终认定朱老师承担60%、胡某某承担20%、学校承担20%的责任。
因是职务行为,学校被判承担全部赔偿
虽然法院也认定,朱老师承担主要的60%的责任,但在2016年6月的二审判决中,法院最终判定,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一共7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老师外出取照片虽未得到学校的明确指示,但其为了完成班级板报外出取照片是为了实现教学目的而实施,属于班主任教学工作职责范畴,并未超出工作职责范围。同时,朱老师自驾开车前往,也是出于为了学校的利益而实施的便于履行职务所采取的必要辅助行为。据此,法院最终认定,朱老师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但同时,法院也表明,由于朱老师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胡某某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学校在向受害人胡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朱老师进行追偿,追偿范围为朱老师应承担责任的60%。
判决书下达后,涉事的盱眙县某中学,却迟迟不愿将赔偿款赔付到位。今年春节期间,在盱眙县法院启动的涉民生案件执行活动中,该案经过执行法官张鹏的不懈努力,最终连本带息执结了73万赔偿款。(通讯员 王晟 记者 何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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