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女儿常回家看看 淮安一7旬老人将她告上法庭

 2017-01-20 2310来源:淮安新闻网

2015年8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76岁的陈大爷平时独自生活,孤苦伶仃。为了能让女儿陈艳(化名)常回家看看,陈大爷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逢年过节必须带上孩子及礼品上门探望。

不满已久,老人多次诉讼法庭

陈大爷诉称,其与前妻共生有两女,陈艳系其次女,今年39岁,已成家生子。2007年,其和前妻离婚后,在现住所独自生活。陈艳自幼顽劣,不服管教,长大尤甚。2011年6月9日晚,陈大爷与陈艳发生争执,后被陈艳及其丈夫殴打受伤。此后至今数年,陈艳从未登门看望和问候。

2011年10月,陈大爷诉至法院,要求陈艳给付赡养费。经法院调解,双发达成协议:陈艳每月支付陈大爷300元赡养费;陈大爷在陈艳儿子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前来看望;陈大爷今后不再干扰陈艳及其母亲的生活。同年11月,陈大爷又诉至法院,要求陈艳夫妇为6月份打架一事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经法院调解,陈艳赔偿陈大爷医疗费、眼镜及车费合计400元。

2012年4月,陈大爷又因赡养问题将陈艳和其姐姐陈玲(化名)诉至法院,要求陈玲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陈艳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增加600元。法院判令陈艳、陈玲从2012年6月起,每人每月各负担赡养费350元、200元。

法院审理,判以节日生日探望

2015年8月,陈大爷再一次诉至法院。庭审中,陈大爷要求陈艳于其生日及传统节日携带孩子及礼品上门探望,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大爷称其他法定假日的探望不一定在当天,随时欢迎,不强求被告带孩子和礼品前来。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与陈艳取得联系,其称与父亲之间矛盾较大,父亲经常到其和丈夫的单位闹事。父亲到法院起诉多次,虽都妥协并调解处理,但父女关系没有任何改善。现父亲要求其主动上门看望,其感情无法接受。孩子同意情况下,父亲可以上门看望。自己曾通过姐姐给父亲捎带礼品,但不愿与父亲见面。如父亲能够保证半年时间不干扰其生活,可以保证在半年后去看望1次。

清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让老人安度晚年。本案中,陈大爷、陈艳之间虽之前存在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父女关系,但现陈艳已长时间没有回父亲住所探望。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判决陈艳分别于每年的农历三月二十八(陈大爷生日)、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元旦及春节期间到其父亲居住处看望和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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