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昨天从人社部门获悉,淮安市日前调整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对象为2016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如下: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增加7%。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7%。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233.8元、1787.1元和1340.3元,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发放。
另据规定,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2015年淮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612元,工伤保险待遇中丧葬补助金、生育保险待遇中一次性营养补助按照上述基数发放。 (淮海晚报记者 祝洁 通讯员 陈敏)
淮安新闻网、淮安日报社,淮安114网为您提供淮安本地新闻,淮安头条新闻,淮水安澜新闻,淮安阳光纪检新闻,淮安民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