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密码写在银行卡上?这种操作要不得!有人已经中招,损失20000元

 2024-11-20 882来源:淮海晚报

淮海晚报讯:有人为了方便,将密码写在银行卡上,孰料在方便了自己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今年5月的一天,市民郭某在收到3条取款短信后,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了。于是,他赶紧给银行打电话挂失银行卡并报警。不久,警方将盗刷他人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胡某和刘某抓获。近日,经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胡某和刘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经审查,胡某和刘某对自己盗用他人银行卡取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天,胡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现路上有一张卡片。他捡起来一看,是一张银行储蓄卡,卡的背面还写着6个数字。胡某推测这组数字就是这张银行卡的密码,心中顿生贪念,打算将银行卡里的钱取出来占为己有。年逾六旬的胡某刚刚出狱,根本不会使用自动取款机取钱。于是,他便打电话给朋友刘某,让其帮他取钱。随后,两人来到市区某银行网点,由刘某在自动取款机上输入银行卡上的6个数字,结果显示密码正确,而且显示卡内有40余万元存款。刘某分三次取出20000元后,再想取款时已经达到当日取款金额上限。刘某分得6000元后,答应胡某第二天再来帮他取钱。第二天,刘某与胡某再次来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银行卡却被自动取款机吞了。警方根据监控录像,将胡某和刘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和刘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和刘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和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诈骗数额、退赃及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表示,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胡某捡到的银行储蓄卡属于刑法上的“信用卡”。刘某等人冒用郭某的信用卡,取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检察官提醒,广大持卡人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设置银行卡密码时应避免将出生日期、电话号码、连续数字等作为密码,更不能将密码写在银行卡上。银行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如果发现银行卡内的钱被盗刷应立即报警。

■融媒体记者 刘权,通讯员 魏从金 苏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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